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地方AMC新规:统一监管框架,划定五条展业红线
秦燕玲

7月1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通过明确业务范围、业务比例、经营区域、可收购资产范围,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追偿、对外转让等不良资产处置行为,划定五大经营红线等,进一步规范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下称“地方AMC”)经营行为,推动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责主业、有效服务地方。《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融监管总局指出,《办法》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力举措,有助于完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制度,引导行业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
统一监管框架,明确监管职责分工
2021年5月,原银保监会就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列入当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据此前公开报道,2021年8月,原银保监会已就《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向业内征求过意见。
2024年8月,金融监管总局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632号建议的答复中进一步透露,金融监管总局已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立足于强监管防风险,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行业发展与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监管规则,促进地方AMC专注主业、健康规范发展。
彼时行业观点认为,相关办法的出台,意味着行业将迎来统一监管。作为地方金融组织,一直以来地方AMC的管理规制都存在源头多元、不成体系等问题。因此,业内观点普遍认为,《办法》发布实施后,将成为地方AMC合规监管纲领性文件,从而有效解决合规管理规则较为分散的问题。
本次《办法》首先明确了监管职责分工问题: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加强与地方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办法》强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在坚持省级负总责的前提下,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授权省级以下承担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职能的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监管工作。
划定五条展业红线
“近年来,监管政策注重引导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存量风险化解,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未来发展前景广阔。”今年6月,河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河北资产”)向港交所提交上市申请书,为首家地方AMC冲击港股上市。谈及行业总体前景时,河北资产预计,到2029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管理规模将达到人民币16877亿元,2024至2029年期间的复合年增长率将达14.8%。
金融监管总局也表示,本次《办法》的出台也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地方AMC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助力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
其中,《办法》明确,地方AMC可以经营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受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担任破产管理人或者破产清算组成员,咨询顾问,对已持有的资产追加投资,市场化债转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开展的其他业务。除了这些规定之外的业务均不可开展。
同时,《办法》还强调地方AMC应当立足本地,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地方AMC的经营红线,即不可从事的经营行为,包括以下五项:
与转让方及其关联方约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或者要求不良资产转让方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帮助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美化报表,为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收购虚构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或者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项目提供融资;
违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政策,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通道,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输送利益,或者协助任何单位或个人逃废债务。
对于地方AMC的债权追偿、对外转让等不良资产处置行为,《办法》也给出了明确的“负面清单”,即不得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他人身体、名誉、财产;不得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采取误导、欺骗等非法手段追偿等。
明确集中度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监管要求
《办法》还进一步强化了对地方AMC的风险管理。具体来看,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监管要求,即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单一客户和同一集团客户的股权、债权等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15%。
在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方面,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优质流动资产应当不低于未来30天内的净资金流出。
在关联交易监管要求中,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债权余额不得超过自身上季末净资产的50%。
在融资渠道方面,明确地方AMC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向股东借款、发行债券等形式融入资金,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资。在具体外部融资规范上,则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倍,防范风险外溢。
责编:战术恒
排版:汪云鹏
校对:祝甜婷